群竹律师接受广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一审被告及二审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介入案件。案情为何某某 2021 年 11 月入职该公司,2022 年 4 月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停工留薪期 3 个月。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无需支付工伤待遇。
接受委托后,群竹律师通过梳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记录、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核实工伤事实及伤残等级。诉讼中,群竹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各项赔偿计算依据等核心事实展开代理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何某某各项工伤赔偿共计155914 元,具体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16952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049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000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500 元、劳动能力鉴定费 390 元、住院护理费 18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00 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42384 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7500 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