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竹律师接受林某某委托,作为其一审原告代理人介入案件。案情为于2021 年 1 月,廖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增城新塘大道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交警认定廖某某负主要责任,林某某负次要责任。林某某伤情极其严重,经多次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此前林某某已就前期医疗费提起过一次诉讼并获判赔偿,本案系就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长期护理费等提起的第二次诉讼。
接受委托后,群竹律师通过梳理前案生效判决书、医疗记录、医疗费发票、出院医嘱(住院期间两人陪护)、伤残鉴定意见书(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用品票据等关键证据,核实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各项损失金额。庭审中,群竹律师围绕林某某构成一级伤残应按 100% 赔偿指数计算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应支持长期护理费(暂计 5 年)、住院期间两人陪护应按两人计算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等核心事实展开代理意见,同时主张前案二审已认定廖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廖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采纳群竹律师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林某某各项损失701970.28 元(含医疗费 181781.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8500 元、营养费 5000 元、护理费 274500 元、残疾赔偿金 274270 元、鉴定费 2980 元、交通费 5000 元、护理用品费 4447.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80000 元,按 80% 责任比例计算并扣除交强险已赔部分),廖某某在 123937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功为一级伤残当事人获得巨额赔偿。